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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去档案室,骗取已经签订的合同,全部撕毁,我司要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赔偿,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6-07-10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员工故意骗取并撕毁已签订的合同,处理时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1. 员工撕毁合同后及时补救并取得公司谅解:若员工撕毁合同后立即承认错误,主动协助公司补签合同,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公司可能基于人性化管理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或仅给予警告等较轻处分,此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合理性会受影响。
2. 公司自身存在管理漏洞:若档案室管理混乱(如无门禁、无借阅登记),导致员工轻易骗取合同,公司在主张员工“故意骗取”时可能因自身管理失职而降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认为公司对合同丢失也存在过错,从而不支持公司的解除决定。
3. 合同已履行完毕或无实际履行内容:若员工撕毁的是已到期或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且未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公司以“撕毁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小题大做,不符合“严重违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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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骗取并撕毁已签订的合同,公司处理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例如,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撕毁合同”为严重违纪,却直接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2倍)。假设员工工作3年,月工资8000元,公司需支付48000元赔偿金。
2. 证据不足导致解除无效的风险:例如,公司仅能证明合同被撕毁,但无法证明是员工“故意骗取”的(如无监控证明员工未经允许进入档案室、无证据证明员工虚构理由借阅合同),则解除理由不成立,员工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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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员工故意骗取并撕毁已签订合同的行为,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且不赔偿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且不赔偿,核心在于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 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将“骗取、撕毁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列为严重违纪行为,且该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则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
2. 若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上述行为为严重违纪,或规章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未公示,则公司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3. 若员工撕毁合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如导致公司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无法主张合同权利等),公司可同时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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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骗取并撕毁已签订的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且不赔偿的合法性,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若公司能证明员工“故意骗取并撕毁已签订的合同”属于规章制度中明确的严重违纪行为,且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则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赔偿。若员工的行为同时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如因合同灭失导致公司在劳动争议中败诉、无法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等),则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同样无需赔偿。综上,公司的主张需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员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或重大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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